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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88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姓名),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张某某从惠东县大岭街道彭白村往大岭环城北路方向逆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大岭街道鹏达二路时,撞到前方因交通事故停放的一辆货车及一辆倒在公路上的两轮摩托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倒地受伤。随后李某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并被抽取血液样本送广东康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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