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大厦**栋**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栋**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对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地铁站附近出发,途经龙华和平路、福龙路,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福龙路横龙山隧道路段(快速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车轨迹查询截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载有执法现场录像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锋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栋**房,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涉案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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