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东****项目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熟市**镇**村**湾**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花园**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彭屋村路段时,碰撞行人赵某某,造成行人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92.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与赵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6.现场执法视频、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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