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寨**横**号。2020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号牌为粤U******二轮摩托车至饶平县黄冈镇太公园龙腾KTV门口路段时,被饶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巡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李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1.23mg/100ml。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莹娜
检察官助理 郑丹妮、罗洁钊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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