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朝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5********,汉族,小学文化,广元市朝天区人,家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吃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HS****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陈家乡向朝天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朝陈路2Km+200m处时发生事故,造成被告人李某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结果。经检验,李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0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件、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娜
检察官助理:陈 彬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8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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