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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房。 曾因酒后驾车于2010年7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A1****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南进南天大道北25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曾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欣霞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卷宗1册2卷。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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