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湘E4****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茶园中路出茶园南路北32米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某的粤A2****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结果。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8.3mg/100mL。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广州市花都区**村**巷**号,联系电话1371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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