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62********,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R****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崇左市江州区友谊大道逆向行驶,行驶至该友谊大道中石化加油站附近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桂FR****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致李某某和黄某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2.9mg/100ml。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芬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号码:1342719****;
2.本案卷宗壹册,光盘陆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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