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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武宣县人,家住武宣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武宣县桐岭镇至和睦村2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即依法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经检测,李某某的酒精含量结果为156mg/100ml,民警即带李某某到武宣县桐岭镇卫生院进行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27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骏登

检察官助理:梁  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武宣县**镇**委**村**号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737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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