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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GW****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北县中都大街与建安路十字路口西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4.90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现场查获视频;

3.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6月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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