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GW****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北县中都大街与建安路十字路口西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4.90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现场查获视频;
3.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亮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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