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C0****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铜山区X307县道1Km+500m处时,与王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2mg/100ml血。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祥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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