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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乡**村**自然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Z****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东三环高架快速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北路出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芃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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