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小型轿车在德州市陵城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学校附近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6㎎/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查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剑锋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号其住所,联系电话:1365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共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_《认罪认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