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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5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经开区“佰味工坊”餐馆饮酒用餐后驾驶牌号为湘N0JF**的小型汽车回河西经开区十里江湾工地,途经舞水三桥义乌小商品城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6.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爱军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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