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6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号**楼**号,现住张家口市怀来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1时42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府前东街与华玉路交口南500米处,因被告人李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8.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情况证明;
2、证人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怀来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6、张家口市第一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标本签收、检测及报告领取原始记录;
7、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8、抽取血样视频截图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雪婧
书 记 员:杨书雁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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