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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居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惠东县白花市场大排档吃宵夜喝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白花镇白花市场往惠东县平山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白花镇太阳坳兴盛石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周某某驾驶的一辆号牌为粤L5****重型自卸货车相碰撞,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处置,被告人李某某被送至惠东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4.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文尧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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