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驾驶粤LT****小型轿车行驶至惠阳区**学校门口红路灯处,其等待红绿灯时在粤LT****轿车主驾驶位上睡着,随后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4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春杨
检察官助理:尹丽君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