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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现住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06时06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成都市一环路方向沿建设路往二环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与建设北街交叉路口,与道路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找人顶包。民警在勘查现场时,李某某主动投案,民警发现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李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李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8.8mg/100ml。李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找人顶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找人顶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从重处罚。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无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

检  察  员:曹静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83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证据清

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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