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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 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5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大源南二街一火锅吃饭喝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面包车搭载朋友秦波一家三人回“南湖春天”小区,当行至成都市双流区文星正街776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12.0mg/100mL。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当日对其作出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2020年6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土地村一起吃饭喝酒,次日凌晨从KTV出发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行驶至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跨线桥石羊立交桥出城方向下桥处,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8.6mg/100mL。屡教不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屡教不改的情形不宜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芷攸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31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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