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71********,苗族,本科文化,工人,贵州省务川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紫色“名爵”牌小型轿车沿叠秀路由蜀龙大道往三木路方向行驶,同日23时11分许,车行至成都市新都区叠秀路“沸腾码头”火锅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4月3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05.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3069****)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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