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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镇**村**组,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19时2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M*****的黄色宗申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双流区淳化街出发沿成双大道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与金江路交叉路口以北100米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民警挡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59.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丹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815****。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证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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