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镇**街**号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小区**栋**号。2020年0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0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棕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二环路西一段由大石西路路口往光华村街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丽莉
检察官助理 王朝鹏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0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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