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住成都市浦江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A7****“丰田”小型轿车,从成都市水碾河娇子音乐厅附近出发朝邛崃市羊安镇行使,途径二环路,在行驶至高新区创业路与紫荆西路交叉路口时,与伍晓波、彭凯驾二人分别驾驶并停在路口的二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伍晓波、彭凯二人受伤,二车受损。被害人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将李某某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经提取血样送检,李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81.5mg/100ml。李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李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通过赔偿获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李某某的醉酒程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全部责任、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炜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3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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