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组**号,现住扎鲁特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蒙GY****号的出租车由扎鲁特旗**镇**快餐店出发后沿**路向北行驶至**镇**街**洗车行门前处。19时50分许,李某某再次驾驶GY****号出租车由**洗车行出发,沿**街自西向东行驶至道路南侧路肩后,继续向前行驶。当日20时许,李某某在路肩上车内休息时被交警现场查获。2020年7月28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1458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检验,李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46.5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户籍信息、基本情况、抓获及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郭某某、广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5.鉴定意见: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1458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 苏日娜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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