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7〕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号。2016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6年12月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09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村亲戚家吃饭期间饮酒。2016年09月2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云******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山区**村村内道路时,撞到村内车库大门。民警接报警至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0.5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酒醉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16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80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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