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3日09时2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二轮摩托车在景洪市中景明城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2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及前科核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行驶证复印件及强制保险标志、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景洪市拘留所执行回执、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涛
2017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7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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