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三街**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8时14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自家无牌号豪爵牌摩托车,行驶至望奎县西门卡口路段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4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疫情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启平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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