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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浙江**有限公司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乡**村**,临时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2020年3月7日晚饮酒后,驾驶悬挂其他车辆牌照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21时55分许,当其驾驶前述车辆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社区地方时,与疫情检查人员发生纠纷,群众报警后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36.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悬挂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瑞 华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临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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