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组榆树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2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18时30分许,酒后驾驶吉A*****号白色比亚迪轿车,沿榆树市榆五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原吉春粮库路口北50米处被榆树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7.5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东英

检察官助理:孟庆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