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沟**组,住榆树市**乡**村**沟**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18时30分许,酒后驾驶吉A*****号白色比亚迪轿车,沿榆树市榆五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原吉春粮库路口北50米处,被榆树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7.5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东英
检察官助理:孟庆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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