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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晋中市和顺县**街**巷**排**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3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2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榆次区锦纶路与桥东街交叉口时撞向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事故,造成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及车辆损坏。

2020年03月23日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证实:从送检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0.56mg/100ml。

2020年04月08日经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俊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晋中市和顺县**镇**街**巷**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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