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02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1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00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0奇瑞牌小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顺城街经纬八区公交站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8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另查明,李某某2019年9月20日因酒后驾车被暂扣驾驶证6个月,本次犯罪行为发生时系无证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鹏
检察官助理:李艳青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侦查卷宗贰册;
2、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