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6时22分,被告李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赣CO****二轮摩托车,沿樟树市药都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樟树市四特酒厂红绿灯处路段,被樟树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并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受案登记表、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辨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建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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