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住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街道**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A6****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嵩山路路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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