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修空调,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路**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坝**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苏A9****号小型轿车,从本市雨花台区长盛西苑小区出发,沿王家坝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1.4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血样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六合区**镇**路**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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