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职工,出生于南京市六合区,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出租房(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苏A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江北新区葛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部干线和浦淮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90.6mg/100ml血。
被告人李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翔
检察官助理:刘旸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出租房;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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