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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手扶式拖拉机沿泗阳县“庄卢接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行驶至泗阳县李口镇10KV河虎172线165号电线杆处时,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苏N8****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样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号码17110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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