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建设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及住址淮安市**路**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H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安区北门大街吴承恩中学道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0.0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婷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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