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身份证号码:36233019**********,汉族,**文化,无业,**镇**巷3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经抽血后检测血液总的酒精含量为84mg/100ml)驾驶临时号牌赣DGQ614黑色荣威牌小型轿车行至人民西路李家岭地段时,因操作不当先后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赣H6U767小型轿车及赣H8A185小型轿车。2020年2月28日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此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赣H6U767小型轿车车主欧阳傲杰及赣H8A185小型轿车车主张爱平不服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欧阳某某、张某某陈述;
3、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韶婧
检察官助理:程功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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