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蒙******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沂水县**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小区**路段,将在路行人牛某某碰撞,造成牛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牛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6488****)。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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