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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沙洋县**镇**村**组。2014年12月5日因吸毒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6月4日因吸毒被珠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3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本村**农庄一起吃饭饮酒后,19时许,李某某驾驶自己的湘A*****猎豹越野车沿“五洋路”(五里至沙洋)行驶至五里铺镇五里村路段时,发生与刘某某驾驶的鄂A*****东风越野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因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事故处理民警随即将其带至五里派出所调查,经当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52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五里铺镇卫生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样,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10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从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0月5日,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材料;4.查获被告人笔录及被告人李某某指认饮酒现场等材料;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诗友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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