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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住阜城县******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2时,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T*****小型面包车沿东光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厂门前路段时,与前方顺向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7.75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媛媛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所地。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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