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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庄**号,现住该村,农民。2019年12月24日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在任丘市中华路与胜利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程俊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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