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6041976********,高中,群众,务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号*栋*单元***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21时58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冀******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路交叉口南治理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62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0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

代理检察员:张艳雷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77********。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