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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5********,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人,群众,农民。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博野县博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门前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冀******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白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提取的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博野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白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丽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博野县**镇**村,

手机:1863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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