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村,现住址吴桥县**镇**庄。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2时12分,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吴桥县**镇**村的家中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的小型轿车外出,行驶至**镇**庄路口时被吴桥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61mg/100ml,随后被交警带至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检测,后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桥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李某某驾驶车辆照片4张、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4.吴桥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才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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