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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5月20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吗,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行驶到唐县唐明小区2号楼44号车库门口停车接打电话时,车辆右侧倒视镜被由西向东行驶李某乙驾驶的冀F*****小型轿车剐蹭受损,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唐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件中发现李某某在案发前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仪飞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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