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路**庄**楼**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于同年1月13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时0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京华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古冶区京华道第三医院北门,与前方由东向南左转弯宋某某驾驶的冀B011**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103.35mg/100ml。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四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说明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银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证据目录。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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