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立志,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道**楼**楼**门**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7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向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5时3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M****号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63.4mg/100ml,后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7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现场视频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源
检察官助理:廖宝强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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