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乡**村**街**号,2019年7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国市公安局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5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保衡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8公里8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为301.9mg/100ml,血液鉴定酒精含量为2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俊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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