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定兴县拒马河南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村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并向西左转弯的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保定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乙醇含量为150.90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破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车辆保险单复印件、个人电子档案、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被害人佘某某的陈述;3.证人郝某某、杨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及鉴定机构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资格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7.抽血过程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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